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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稿時用了AI,該告訴出版社哪些事

寫書時用了生成式AI,應該揭露到什麼程度?2026年9月29日,韓國出版人會議、韓國出版研究所、韓國作家會議等12個團體,首次針對這個問題提出共同標準。這份標準名為《為讀者制定的出版社與著作者AI使用原則》,分為5章20條。雖然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自律原則,往後與出版社簽約的作者,仍很可能在擬訂契約或交稿時遇到這套標準。

誰提出原則,在哪裡發布

這套原則是在韓國出版人會議於首爾麻浦中央圖書館舉辦的政策論壇「跨越危機,走向共存:AI時代出版生態的未來方向」上發布的[1][2]。根據韓聯社報導,原則經過出版社問卷調查、專家審查及多次討論後制定,也是出版界在相關制度完備前,自主訂下的承諾[1]。

韓國出版人會議會長Hong Young-wan表示,這套原則「並不是要排斥AI技術,或在AI生成內容上烙下紅字」[1]。

原則的核心:由人負責,AI是工具

從報導中可以確認,原則有四項重點[1][2]。

  • 製作書籍的主體是人,最終責任也由人承擔。AI只是工具,不具著作者或共同著作者的地位。
  • 使用AI時,應以讀者與使用者能夠辨識的方式,公開使用事實及範圍。
  • 將出版物用於AI訓練,須以權利人的同意及合理報酬為前提。
  • 訂定擬訂出版契約時可參考的建議,以及將自家書籍用作訓練資料的標準。

三種分類與標示

原則依是否經過人工查核,將出版物分為「人類著作物」「AI輔助著作物」「AI生成出版物」三類。其中,「AI輔助著作物」與「AI生成出版物」建議標明所屬類別[1][2]。也就是說,歸類為「人類著作物」的書籍,不在建議標示的範圍內。

光看這次報導,還很難確認三種類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等原則全文公開後,這會是作者最該先看的部分。

作者該做的事:事先告知

與作者直接相關的是告知條款。原則要求著作者事先向出版社說明使用AI的階段與範圍[1][2]。寫初稿時,若沒記下在哪個階段、用了哪些工具、用到什麼程度,日後出版社問起,就只能靠記憶回答。當這套原則落實到出版實務,AI使用紀錄也會成為隨稿件一起交付的資料。

寫稿期間,把紀錄留在同一張紙上。四個欄位就夠了:工具、使用階段、使用範圍,以及人工查核的內容。三種類別是依是否經過人工查核來區分,因此最後一欄不要空著。

交稿前憑記憶補寫的備註
部分稿件使用了AI。主要用來發想。
寫稿期間留下的紀錄
工具:對話式AI服務(名稱及使用期間)階段:資料蒐集、目錄安排。未用於初稿撰寫與修稿範圍:第3章案例清單草稿。正文由自己撰寫人工查核:逐一找出案例原文,與出處比對

出版現場走到哪一步了

在論壇的專題演講中,德成女子大學AI Dynainfo研究所的Park Jeong-in教授,公布了7月針對韓國188家出版社進行的調查結果[1]。

Park教授分析,AI的輔助用途已相當普遍,但用來生成核心內容的情況仍然有限[1]。

  • 9.6%的受訪出版社表示積極使用生成式AI,45.7%用於部分業務,20.7%已試行導入。
  • 20.7%的受訪出版社,曾出版至少一種主要內容由生成式AI製作的出版品。
  • 問到什麼情況需要標示AI時,最多人選擇「正文有相當一部分由AI生成時」,占64.9%。
  • 66%的受訪出版社認同契約需要納入AI使用揭露及爭議責任條款,但表示目前還沒做任何準備。

還有哪些事尚待釐清

這套原則是部分出版團體與著作者團體提出的建議,因此不遵守也不會受到制裁。《首爾新聞》指出,原則不具強制性,距離制度化還有很長一段路[2]。參與座談的江原大學法學專門研究所教授Jeong Jin-geun建議,指引應朝鼓勵負責任使用AI的方向設計,而不是一律限制AI的使用[1]。

參考資料

  • [1] 韓聯社,2026年9月29日報導。
  • [2] 《首爾新聞》,2026年9月29日報導。

常見問題

不遵守原則會有不利影響嗎?

這套原則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自律原則,不遵守也不會受到制裁。不過,內容包含擬訂出版契約時可參考的建議。與出版社簽約的作者,很可能在擬訂契約或交稿時遇到這套標準。

如果很多內容都是AI寫的,要把它列為共同作者嗎?

不用。原則將AI視為工具,不承認它是著作者或共同著作者。製作書籍的主體是人,最終責任也由人承擔。原則要求的是向讀者公開使用AI的事實與範圍。

AI用到什麼程度需要標示?

報導中尚未確認這三類的具體劃分標準。等原則全文公開後,這是最該先確認的部分。在那之前,可以參考出版社的看法。2026年7月針對188家出版社進行的調查中,最多人認為「正文有相當一部分由AI生成時」就需要標示,占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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